以案释法:法院判了,男子瘫痪儿子不愿供养将其活活饿死
近日,黑龙江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一男子因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被亲属送至儿子、前妻及前妻现任丈夫共同居住的家中。没想到3人并不愿供养该男子,遂将其安置在同村的废弃房屋中,欲将其活活饿死,但被村民发现。3人随后又将其遗弃在一处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内的砬子坑中,其中被告修某(被害人前妻现任)又多次返回砬子坑中查看,直至确认被害人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儿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某(系被害人前妻)无期徒刑,判处修某有期徒刑15年。
法律分析
1、为什么判处故意杀人而非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被监护人或其他法定责任人拒绝履行赡养、抚养、看护等法定职责,使被监护人或其他需要保护的人处于危险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以非法手段,有计划地杀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3人随后又将男子遗弃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而导致男子最终饿死。因其能预见男子在人迹罕至的地方饿死,放任并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所以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2、为什么前妻、前妻现任须承担刑责?
虽然前妻对男子没有夫妻间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是男子的死是儿子、前妻、前妻现任三人合谋并实施所造成的,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3、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由此可见,赡养义务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子女必须尊重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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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社会中,赡养父母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个义务并不只是责任和义务,而是一种家庭情感的延续和传承。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履行赡养义务,更应该从内心深处体会家庭亲情的重要性,尽力去关心、照顾我们的父母。
对于儿子的行为,尽管法律已经作出了判决,但他在赡养父母的道路上已经走错了方向,他付出的代价是失去了一个亲人和未来的自由。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心存感恩和责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赡养父母,让他们晚年幸福,这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素材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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