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可以在娘家分土地和宅基地吗?(农村出嫁女户口在娘家,不能分走娘家土地和宅基地)
农村出嫁女户口在娘家,不能分走娘家土地和宅基地
问: 在农村,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可以在娘家分土地和宅基地吗?
答: 作为出嫁的女儿应该清楚,分走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是两码事。户口在娘家,代表出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不代表可以分走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
1、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出嫁女来说,出嫁女户口落户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并不是户口在本村集体,就可以随时分配土地,需要等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国家统一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时候,才有资格参与承包分配土地,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
2、所谓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出嫁女来说,出嫁女户口落户在娘家村集体,有权在娘家村集体申请宅基地批建手续建房子的权利。这个宅基地使用权只是批准建房手续,并不是村集体免费分配宅基地给出嫁女建房子。出嫁女想在娘家建房,需要娘家愿意给出嫁女一处宅基地,或者出嫁女自己购买一处宅基地,依法向村委会申请批准建房手续,获得批准建设房手续才能合法修建,这就是宅基地使用权。
1、户口在娘家。户口在娘家就可以办理批建手续,如果户口迁到婆家,就不能在娘家申请批建手续建房。
2、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也就是说,女儿出嫁后,如果跟娘家是同一个户口本,是不能申请建房手续的,只有跟娘家户口分开单独为一户,自己没有宅基地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建房手续。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如果出嫁女未出嫁之前,在娘家已经获得自己的承包地,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重新获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娘家也无权侵占女儿的承包地,这种情况,女儿出嫁后有权回娘家要回自己的承包地。
2、如果出嫁女未出嫁之前,在娘家错过了土地承包期,未获得自己的承包地,在父母有生产经营能力条件下,出嫁女是无权分走娘家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除非父母自愿分配或者父母去世后有权依法继承父母的房屋和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父母年老不能再种土地,父母的承包地和房产原则上是平均分配给儿女,但往往很多农村家庭都只分给儿,不分给出嫁女,从法律上讲这是不合法的。但从很多出嫁女不能跟儿子同等义务赡养父母的客观实际,父母把土地和房产分给儿子也是合理的,作为儿女,享受父母财产必须承担共同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做不到权利义务对等,出嫁女就没资格分走娘家的土地和房产。大家怎么认为呢?欢迎在评论下方发表个人看法。
观点二
第一,对于承包地来说是“有者有之,无者仍无”。原来没有承包地的,现在仍旧不能分到承包地。第二,作为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时,才能按规定申请宅基地。
这是在乡镇工作的笔者,结合现行政策和农村工作实际,给出的答案。这原本也是不想回答的问题,但看到谬误不少,觉得还是有宣传一下相关政策的必要。
一、关于承包地的问题
由于目前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承包地的经营承包权不变,土地不随人走,土地也不随户口走。针对出嫁女来说,有关承包地的问题,便会出现下列情况,即“有者有之,无者仍无”:
原来有承包地,不管其户口是否迁出,在娘家仍继续有承包地,不能因为出嫁了且户口迁出了,就收回当事人的承包地。
原来无承包地,即使户口未迁出,在娘家依然无承包地,一般说来目前也不可能分到承包地。
二、关于宅基地的问题
宅基地是比承包地复杂得多的问题,既涉及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问题,也涉及“一户一宅”条件的问题,还涉及用地性质的问题。那么,具体到出嫁女来说,要想在娘家申请到宅基地,起码应符合下列条件:
户口未迁出且是农业户口。这样才能认定为娘家集体组织的成员,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身份条件。目前,部分女孩而就学等原因,其户口有可能虽在娘家,但已是城镇户口了,是城镇户口的,就不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了。
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其一在娘家是独立的农村户口且是无房户,可以申请。其二在娘家是独立的农村户口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标,可申请新增宅基地。其三与父母户口在一起,但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多(比如添丁进口),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标,可申请新增宅基地。
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的,社员大会同意且村里批准同意。
当地有可用于建房的土地(如原有老宅基地、建设用地、一般农地)。不少地方有可能是前三个条件都通过了,临到头却找不到可用于建房的土地,这是因为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都是基本农田(一些荒地、坡地也大多是哟),能用来建房的土地极其稀缺。
最后,提醒一下,城市拓展区、园区发展区等农房建设冻结的区域,即使所有条件都符合,也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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