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答辩时:过多的引用法律条文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吗

不能说全部,但绝大多数是没太多好处的,甚至引起法官反感。原因如下:

1、首先需要搞清楚答辩的目的是什么。答辩应该是针对原告方的诉求及事实理由所发表的意见。是认可还是不认可,否认的理由是什么,一般来说提出关键点就好。因为答辩只是庭审的其中一个环节,是为了便于法官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以便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围绕焦点来展开。

2、明白了答辩的目的,就好说了。答辩是确定被告应诉思路和方向的,但不是主战场,是为了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为铺垫。法官对此阶段,不希望浪费过多时间,同时也避免庭审过程头重脚轻。这也会显得法官水平不高,肯定不乐意。

3、法官现在很忙的,庭审时间很宝贵。啰哩啰嗦说一堆法条得浪费多少时间啊。如果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说清楚名称和第几条记录在庭审笔录即可。法官庭后会查阅研究的。当然了,重点条文或偏僻条文最好读一下,哪怕书记员不记具体内容呢,也是对法官的一个提醒,以及庭审效果的需要。

4、庭审为了避免法官反感,就得了解法官的心思。

(1)、尽量别说废话或反复阐述,说到要点即可。法官一年几百个案子,会有庭审疲劳的,咱得理解,这需要庭审经验。

(2)、一个流畅高效的庭审,也是法官水平的体现,所以庭审中需要我们直抓关键,打蛇打七寸,用最简洁的话指出争议所在,依据所在,让法官能很快理解我方观点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别整得啰嗦一大堆,看似面面俱到,但对于法官来说,可能未必清楚你的主要观点。

(3)、法律条文只是一个依据,说到有这个法律规定其实效果就达到了,我们的观点是有依据的就够了。不必所有条文都引用或读出内容,效果未必好,也显得啰嗦,缺乏重点。

庭审过程其实是需要一定经验的,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风格,不好一概而论。但基本都不太喜欢长篇大论的表演型。答辩呢,如果确实内容比较多,可选择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再口头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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