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车酿事故谁责任大

近日

高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

未成年人借用他人车辆

造成另一未成年人受伤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7日,谢某(16周岁,初三学生)与其他三人外出玩耍相约游泳,因车辆不足,便邀请陈某甲(14周岁,初一学生)驾车搭载其去游泳,陈某甲向其堂兄弟陈某(已成年)借摩托车出行,陈某在未告知陈某甲监护人的情况下向陈某甲出借了摩托车,陈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谢某,在去往游泳地的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谢某颞骨骨折等损害结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经鉴定机构鉴定,谢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23年2月,谢某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甲、陈某甲父亲陈某乙、陈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267468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陈某甲亲属,明知陈某甲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仍在未告知陈某甲监护人的情况下向陈某甲出借摩托车,导致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陈某作为车辆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谢某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谢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明知陈某甲年龄比其本人小,仍让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并允许其搭载,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其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陈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系直接侵权人,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主体的规定,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父亲陈某乙承担。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并未将本案定性为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审判理念,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按照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本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甲、陈某乙赔偿谢某140000元,陈某赔偿谢某70000元,谢某自行承担剩余损失5746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来源: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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