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情况吗)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情况吗
《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隐名股东显名化时,同样会出现形同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有三: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二、该股权转让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F、G与D之间并非股权转让关系,而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代持股关系,不符合上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第一条,因此,原公司股东不应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实际出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公司其他股东反对的,仍可以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或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另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如公司为避免出现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问题,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可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以免后续产生纷争。
隐名股东不能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成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不能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隐名股东,是指真正出资但未登记为股东的人,即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是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是投资权益,而非股东权利。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实际出资人欲成为显名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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