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二楼拒绝加装电梯签字被提起诉讼,合理吗

合理,因为加梯是民事行为

当事人都有自己合法的权益诉讼主张,但你必须要有加梯的法律事实依据,请问、加梯的法律事实依据(证据)是什么?

商品住房其实就是一种市场经济秩序下的法定产物,这种以经济手段建立起来的物权秩序及物业管理秩序是不能随意更改的物权权益的持有秩序,任何蓄意、擅自、强制改变业主既有法定的物权占有秩序是标标准准的不法行为,是破坏既有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本身就是一个产权明晰的、是经政府确认的私有物权房,同时通过买卖形成的一种有秩序的房产,所以擅自加梯是破坏公序良俗的不良行为!加梯是加梯人的一种毗邻关系请求权,毗邻请求权一般是以自然、与习惯形成物权的毗邻关系请求人要求相邻人“容忍”让权让利。商品步梯房显然不是由于自然习惯毗邻关系造成的加梯人的生活困难,是加梯人自己通过买卖、法定认可的居住生活环境,所以加梯人请求正当加梯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要尊重的四个法律事实: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实;二是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三是通过自愿买卖合法取得财产标的物的事实;四是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业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所以商品多层住房是有约定的法定事实。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加梯人就必须对自己的加梯的行为主张、提出合理合法的加梯依据,请问、加梯人的法律事实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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