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情侣分手后怎么办
相恋中的男女感情走到了尽头
分道扬镳后
那么,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
该如何处理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阿强(化名)与阿花(化名)通过社交媒体相识。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不久,阿花怀孕,产下一女小月(化名)。双方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由于生活琐事,阿花与阿强、阿强的母亲发生矛盾,常常争吵不休。阿花一气之下离开阿强,并将小月带去四川老家。阿强请求阿花将小月带回深圳,希望两人和好共同抚养,或交由阿强及其父母一同抚养。但阿花均予拒绝,且不让阿强与小月见面。阿强遂将阿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小月由阿强抚养,阿花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小月年满18周岁。
法院调解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及双方父母进行调解。起初,双方分歧较大,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承办法官遂启动家事调查及心理疏导程序,经心理咨询师“背靠背”的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得以缓解,各自道出了内心的真实想法。
阿花与阿强相恋时年纪较轻,阿强家也未办婚礼,小月出生后随着阿强母亲的介入,双方矛盾加深。阿花将小月带回老家后,因为家里负担很重,阿花为小月的成长担忧。阿强的家庭条件则较为优越,且阿强父母将小月视如珍宝,愿意协助阿强抚养。
经心理疏导,双方逐渐打开心结。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及双方父母“面对面”调解。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情理与法理交融,劝解双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下成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月由阿强抚养,阿花无需支付抚养费。另对小月的探望权进行了约定。目前,小月已回到深圳,今年秋天将入读幼儿园。
鹏法君说法
杨爱华
坪山法院民事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权益如何保障?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鹏法君提醒,热恋中的情侣要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慎重对待婚姻和新生命,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教育成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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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供稿:坪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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