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买了一个车位,物业不让放两辆

一个车位能否停两台车?这真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我翻阅法院的判例,发现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其实也并不少见,而对于物业公司拒绝业主停两辆车的做法,依据不同的情况,人民法院却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判决。

01案例:黄女士买大车位停两辆车,法院判决黄女士胜诉。2017年3月,黄女士接到物业通知,其原来停放两辆车的一个车位上今后只能停放一辆汽车。原来黄女士此前在小区购买了一个建筑面积达26.6平方米,车位宽3.74米,长7.16米,可停放两辆小型轿车的车位。买车后,黄女士也在车位停放了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和一辆飞度牌轿车。物业表示,黄女士车位的尺寸实际上不能满足同时停放两辆汽车的需求。若强行停放两辆汽车,必然侵犯公共空间或者邻近车位的空间。业委会也表示,黄女士多次遭隔壁两车位业主电话投诉。无奈之下,黄女士于2017年7月将小区物管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包括打桩、锁车、限制出入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使用权。该案中,黄女士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使用该车位停放汽车。两被告称相邻车位业主多次电话投诉,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也未能说明清楚如何核实投诉人身份情况及投诉内容;黄女士现场示范在案涉车位停放两辆汽车,基本可以停放在案涉车位内,虽有少许超出部分,但并不妨碍其他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不致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因此,黄女士主张当车辆大小符合一定条件时,案涉车位可停放两辆汽车的说法,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还指出,虽然小区业委会对较大车位能否停放两辆汽车问题作出了决定。但该管理规约并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也未向其他业主公布,因此对业主并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物管公司不得限制原告黄女士的车辆正常出入小区停车场,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原黄女士驾驶汽车正常停放、进出该车位的行为。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02案例:王先生一个车位停两辆车,法院判决王先生败诉。2008年6月28日,王先生在小区购买了一个12.5平方米的地下车位。王先生购买的时候就是看中车位的后方有不少空间,完全可以停得下两辆车,并且购买时开发商也允许他停放两辆小车。购买该车位后,王先生一直停放两辆车辆,但是几年之后物业公司突然不允许王先生再停放两辆小车。王先生于是将物管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先生作为产权车位所有人,是否能够在其车位上停放两台车辆。经查,王先生产权证记载的车位套内面积为12.5平米,其作为车位产权人,占有、使用该车位的范围应该以车位套内面积为限,该车位产权套内面积与其他车位并无区别,不能推定该车位属于停放两台汽车的车位。王先生称购买车位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其可以停放两台车辆,该事实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承诺没有双方合同约定,即使王先生曾经以停放两台车的形式长期使用了该车位,也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就停放两台车辆形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王先生停放两台车的行为并未得到其他业主的共同授权,故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管理规约对王先生的车辆进行管理,并不属于妨碍王先生车位产权的行为,故不需要予以排除妨碍。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这两个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的案例来看,我们一时有点糊涂,到底一个车位能否停两辆车呢?我觉得其中还是有迹可循的,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除了物权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相邻权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购买了一个车位,能否停放两辆车,取决于签订车位销售合同时开发商的书面承诺书,以及经过全体业主或者全体车位产权人共同表决通过的地下车库管理规约。有了规则,按照规则约定,当然就可以停或者不可以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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