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购物款还能要回来吗?货没收到网店就被封了

在某购物平台购买7000多元的电脑

商家却迟迟不发货

买家发现

商家账号竟已被平台查封

此种情形

买家的购物款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

河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通过被告在某购物平台经营的网店

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支付了货款7499元

并根据被告的要求点击“确认收到货物”

但被告实际上一直未予发货

之后

原告发现被告的网店及账户被平台查封,遂与被告进行联系沟通,提出退款要求。被告以退款的人员较多,退款退不过来为由推脱,不给原告明确答复。

后原告无法再联系到被告

于是起诉至河北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被告在某购物平台经营的网店

与被告订立了涉案货物的买卖合同

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如约履行了支付涉案货物价款的义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49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7499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限退款

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系典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如约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今晚报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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