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拍裸聊视频进行勒索,对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现实中裸聊被勒索的情况非常多,根据勒索的对象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

我先讲法律规定,再讲个真实案例

法律规定

如果以裸聊视频为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以裸聊视频勒索财物,金额较小的话,属于一般治安处罚案件,会被处以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以裸聊勒索财物金额较大的(一般以2000到5000元为起刑点),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金额不同,会被判处不同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

法院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曹某到某市看望“女朋友”张某某,期间到某市某手机店购物时添加了店内销售人员彭某某的微信好友,此后保持微信联系。2018年2、3月份双方开始“裸聊”,期间被告人曹某特意保存了双方“裸聊”视频和照片。2018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向彭某某借得人民币6500元。此后,彭某某向被告人曹某要求归还欠款,被告人曹某遂起意敲诈彭某某钱财,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虚构“妻子”“张芬”的名义,通过昵称为“依琳俐”的微信号,以将视频、照片发送给彭某某丈夫、在网上公布等,迫使彭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曹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5000元作为补偿。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曹某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49038204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

大家在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