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从南京调去内蒙古,劳动者可以说不吗?

人到中年

突然遭遇调岗

从南京调去内蒙古包头

我可以拒绝吗?

逾期未报到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01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

王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底,合同上约定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在营销、技术、行政等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服从公司安排。入职后,王某与家人便一直在南京工作、定居。

2022年1月

某餐饮公司以王某所负责区域业绩不景气为由,与王某协商,希望王某自行离职,双方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王某作为合作伙伴与某餐饮公司合作经营。王某考虑再三,向公司表示,作为老员工,其不希望离开公司,不同意合伙方案,愿意留在公司,与公司同甘共苦。

2022年3月3日

某餐饮公司将王某移出钉钉工作群。次日,某餐饮公司在未与王某做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向王某发送了《岗位变动通知书》,载明:因组织架构调整及公司经营需要,同时参照劳动合同上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王某工作地点的约定,现通知王某岗位调整,于3月8日前完成工作交接返回公司总部(内蒙古包头)上班,逾期未报到视为与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对此,王某回复表示不愿意调岗,也未去包头报到。

后王某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餐饮公司辩称,公司调岗合法,王某不服从,应当视为自动离职,不应支付赔偿金。王某则认为,公司调岗系强人所难,目的是为了逼迫其离职,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因区域业绩不佳希望调整王某的岗位,王某的劳动合同中也存在某餐饮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王某岗位的约定,从形式上看,某餐饮公司调岗存在必要性。但综合某餐饮公司与王某沟通的过程、向王某发送调岗通知时间点、调岗通知中设置的交接时间以及将王某移出钉钉群的时间点等因素,并考虑到王某入职后一直居住在南京,家人客户均在江苏,某餐饮公司在未就调岗事宜与王某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形下,将王某从南京调至内蒙古包头,显然给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且未能给其提供任何必要的补偿措施。同时,调岗通知中也未明确王某的新岗位内容与薪资待遇,使得王某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极大的不确定状态,故王某有权拒绝某餐饮公司的调岗要求。

综上,法院认定某餐饮公司以实际行为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某餐饮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会存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需求。原则上而言,变更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在双方客观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无权利拒绝用人单位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要求,应结合双方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的约定、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必要性、变更工作地点给劳动者造成的不便程度、用人单位是否采取程度恰当的补救措施、劳动者的薪资是否因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因素综合考量。

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在调岗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调岗需具有客观必要性,而不能是公司为逼迫劳动者离职所采取的恶意手段,且对此必要性,单位应当举证证明。非出于必要,尽量不对劳动者进行不利的岗位调整。

2、调岗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充分协商是确保调岗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沟通过程中了解劳动者的所需所想,该过程最好在调岗决策作出之前进行,并形成相应的笔录予以留存,将其作为最终决策的考虑因素之一。

3、应当向劳动者明确新岗位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

4、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调岗后所导致的不利局面,尽可能的采取补偿措施以消除该负面影响。

工作对于大部分劳动者而言,不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大部分劳动者“生活”本身的重要部分,工作的变化会对劳动者整个生存状态产生变化,故劳动者皆期许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待遇的稳定。用人单位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尽可能维系劳动者工作状态的稳定。若必须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也应当充分进行“换位思考”,尽量消解调岗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如能争取劳动者的理解和配合,调岗所面临的阻力必将大幅下降,从而更加有利于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ND

供稿: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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