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村里,但是村里有房子,“和村并居”时会分配安置房吗?(村里安置房:户口外迁亦可得到安置)
村里安置房:户口外迁亦可得到安置
题主问:户口不在村里,但是村里有房子,“和村并居”时会分配安置房吗?
近日“和村并居” 的话题又红遍了网络,“和村并居”时对于房屋的安置问题,成为了人们最热议和最关心的问题。像本题中题主所说的这种在村里有房子,但是户口已经不在村子里的情况还是挺多的。
户口已经迁出本村而在农村还有房屋存在的一般有以下这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通过考学、工作将户口迁走了;第二种情况是户口不在本村但是手中的房屋是通过继承而得的;另一种是在城里购买了商品房,将自己的户口随商品房迁入到了城里;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前自己不是本村成员,但在村中的房屋是通过购买而得的。总之,不管是什么情况,都是户口已经迁出了村子,但是村里还有房子存在。那么,像这样的情况,如果遇到拆迁、合村并居时,我们这样的人群会得到安置房吗?
就以上户口不在农村,而我们在村里却有房屋存在,如遇和村并居需要进行拆迁改造时是否会得到安置,这要看我们对房屋是否拥有合法的权益。不管从哪种渠道所得来的房屋,只要是手续齐全,得来的渠道合法,那么农村的房屋就是我们合法的私有财产,只要进行拆迁,其房屋安置方法与其他村民一样,会得到同样的安置的。
现在试点的农村合村并居,也基本上根据这一原则进行的,虽然各地的细则不完全相同,但大政策是一致的,只要我们的房屋拥有合法通手续的存在,即便户口不在农村,拆迁时都要给予我们妥善的安置。
眼下对于安置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采取产权调换,即到新的安置点安置新的房屋,二是采取货币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补偿,不再安置新的房屋,具体采取哪一种方式,由房屋所有权人自主选择。或者进行安置,或者进行补偿,这是必然的,不可能剥夺了原房屋主人的权力。
今年农嫂母家村就进行了拆迁改造工作,农嫂父母都已故去,父母所居住的房子由农嫂的哥哥继承。而哥哥早年因考学成为了国家事业编人员,户口已外迁。但在这次村中拆迁改造工作中因他是母家房子合法的继承者,所以,在这次我村拆迁安置中,哥哥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子得到的是和本村村民同样的安置。如果哥哥要房可依法根据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和安置房进行兑换,选择到新的安置点按政策拥有自己新的房屋;如果不要房屋也放弃安置,可依法取得现金补偿。
农村合村并居安置政策:对于有农村房屋却无农村户口的人员,安置方案有差异
户口不在农村,但在农村有房子,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以前户口在农村,通过申请宅基地合法建设的农村房屋,后来户口迁出农村;二是,非农业人口通过继承农村父母遗产获得的农村房屋;三是,有些城市人到农村购买的农村房屋。这三种情况,前两者是合法拥有,后一种是非法拥有。所以,在农村实行合村并居时,其安置待遇是不一样的。
应该说,农村合村并居,不是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出资帮助农村合村并居,并不是从中谋取利益,不存在多盖房产用来拍卖的问题,并且,合村并居后的建房的土地,仍然是农村建设用地性质,而不是商用土地,其土地仍规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合村并居,不可能像城市棚户区改造那样,一栋房屋可以换两处楼房。农村合村并居的安置,是对农民房屋进行折价,安置到新的地方购买新的房屋,除了国家补助以外,不足部分应该有农民负担。对于农村居民,在新的地方购买住房,是按照成本优惠价购买的,即在成本的基础上再进行优惠,这优惠的部分便是政府的补助。
那么,对于农村有房,但没有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合村并居时如何安置呢?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对于户口不在农村但合法拥有农村房屋的人员,其宅基地的使用年限与纯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年限不同,即,户口不在村的,宅基地使用年限为长期,户口在村的,宅基地使用年限为永久。户口在村的,合村并镇时对旧房折价补助后,享受成本优惠价购买安置地房屋。户口不在村的,可以选择房屋置换,也可以选择房屋现金补偿。如果选择房屋现金补偿,就不会再在新的地方安置住房;如果选择房屋置换,就是取得房屋补偿款后,也可以和普通农村居民那样,到新的地方购买安置房屋,但是,由于其户口不在农村,不能享受成本优惠价购买房屋,只能享受成本价购买房屋,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不享受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安置补偿。
这个道理非常明白,因为户口不在农村,就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虽然房屋可以补偿,但没有安置补偿。虽然这些人员也可以享受新的地方购买房屋的待遇,但只可以享受原有房屋面积的成本价购买,如果购买新房超出原有房屋面积,超出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即高于成本价购买。而农村居民如果新购房屋超出原有面积,则超出部分享受成本价购买,未超部分享受成本优惠价购买,这就是两者的不同。
对于非农村户口,而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房产,因为其不是合法取得,不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在合村并居时,只会对其购买的房子进行折价补偿,不允许其到新的安置地购买房屋,即使综合成本价也不允许,也就是说,这批人将不再拥有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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