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重病死亡,保险公司以血液透析未达90天,抠字眼拒赔,对此你怎么看?(重疾险纠纷:合同争议引发保险公司拒赔争议)

重疾险纠纷:合同争议引发保险公司拒赔争议

恰好不是抠字眼,而是保险重合同,守信用的体现。我是海哥说险,关注我吧。

第一、血透析未达90天,身故无法赔?

这是个法院判决官司。

重疾险是什么?重大疾病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赔付什么病,每种病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赔,赔多少。

大家都知道,很多合同纠纷就在于合同描述不精准,有歧义。而重大疾病保险,就把这些病理赔精准化,标准化,避免有歧义。

这是重大疾病赔付的原则!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是重大疾病,而不是死亡,死亡赔付应该是寿险的责任!

第二、血透析未达90天,身故无法赔?是怎么回事儿?

这个新闻就是因为公司买的团体重疾险,结果得病了,还在透析过程中,人就走了。实际上,家属的诉求是什么?无非就是想保险公司拿一笔钱罢了。

团体重疾险,是指赔付重疾责任的。如果投保的公司没有买疾病身故的寿险,不赔也是正当的。

举例,你在一个公司,公司规定了你只负责甲事务,你的事务出错拿你是问;结果某天,乙同事负责的事务出错,和你负责范围沾不到边,结果客户在公司门口看到你是公司的胸牌,就拿你出气,让你赔。对于公司来说,找到实际负责人就对了,但是对于保险来说,因为动辄涉及很多钱,所以一般的投保人在利益面前仗着有法律的保护,并不会听取这种事实。

第三、这个案例拒赔,恰好就是提现保险公司遵守合同的典范

投保人最怕的是什么?最怕的是保险公司不赔,这时候我们的依靠就是一份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合同,想拒赔就拒赔,那么这个世界就没有保险的事儿了。

要知道,保险公司拒赔,也是根据合同约定来拒赔,而不是无缘无故的拒赔。

本案例中,虽然病是哪个病,但是确实要求了90天的透析时间。事实上没有达到这个时间人就走了。

试问,你是理赔员怎么赔?透析才几天,远低于合同约定的90天。只有拒赔!

至于病确实这个病,但是还没有达到约定的状态,那么 就出现了纠纷。有纠纷就只有找公证的第三方咯。所以上法院就和正常了。

也就只有无良的记者,才会写出那些偏见性的报道。误导他人攻击一个行业,抹黑一个行业,犹如我们说“这个记者肯定和其他记者一样都是收了红包才写新闻”一样的道理。

我是海哥说险,关注我吧。

保险公司拒赔要符合实际情况才能维护诚信形象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的赔付需要更加人性化、诚信化,这是整个保险行业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抠字眼拒赔,最终损毁的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形象。

江苏的厉先生被确诊为慢性肾脏病5期,需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然而,做完第三次透析后,因心脏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他生前单位为员工投保了每人15万元的团体重疾险,他的妻儿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厉先生做血液透析未达到90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触发条件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判定厉先生所换的终末期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疾险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厉先生的妻儿拿到了15万元的保险理赔金。

在这个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并不是不承认厉先生所患疾病属于重疾病险理赔范畴,而是认为厉先生的学业透析时间未达到90天。因为合同中规定,血液透析未达90天,便不予赔付。

看上去似乎保险公司并没有错,但实际上,合同中对于血液透析必须达到90天的规定本身就不合理、不人性化。在很多时候,疾病的发展并非医生和病人能够预料到的。尤其是像终末期肾病这类型的重疾病,谁也不能保证病人能够做血液透析达到90天,而中间不会出现并发症等意外。

所以,保险合同中血液透析需达到90天的这种规定,本身就不切合实际,过于呆板,并没有考虑到病情的变化。而且,投保人之所以会投重疾险,原本就是为了应付疾病的各种突发、意外状况。因此,保险公司以这样的理由拒绝理赔,显然不合理。这并不是病人的问题,而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需要做出改进和调整。

对于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应该将各种不确定因素都尽量考虑进去,并明明白白的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而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太容易让人理解的保险专用名词,因此,在投保之前,应该将保险合同条款尽量了解的周全、详细一些。对自己所投保险做到明明白白、心中有数,避免在理赔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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