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保险公司在买保险之前不查你的病例,到理赔的时候就能查出你十年前的病例,这是为什么?(中国保险业负面问题的原因)
中国保险业负面问题的原因
这种行业发展的负面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并且积重难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保险行业自身的原因。保险业在晚清时期进入中国,是最早进入中国的近代金融行业分支。其历史比银行,证券都要悠久。但是,发展却一直较为缓慢。到了民国时期,保险业沦为银行业的附庸。人身保险,长期滞后发展。解放以后,推行计划经济,保险曾经长期停办。改革开放以后,保险业重新开办。在这个时候,人寿保险行业引进了日本模式,主要的操盘人,是一批来自台湾的人寿保险行业从业者。这批从业者良莠不齐,有不少人意识到了当时中国保险一时的落后,并且借助这个机会,不规范的兜售保险。这可能和台湾本身较为浓厚的诈骗范围有关。也就是说从一开始,中国的人寿保险业,在根子上就出了问题。90年代的时候,这批台湾的培训师逐渐淡出。
但是,又形成了另外一个恶性的分级推销机制。在发达国家,保险也有非常成熟的推销员管理机制。推销员作为独立个体与保险公司签约,本质上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每推销一笔保险,推销员本人可以从中获得高额的推销费用,美国这样的国家,平均费用为保费的40%左右。根据一般的经验,在美国,推销员只要能够找到25个稳定的人寿保险投保人,就可以获得一个非常体面的收入。但是在中国,情况却完全不同。推销员虽然在事实上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又在形式上成为保险公司的雇员。保险公司从两个方面盘剥推销员。一方面没有给予他们雇员相应的待遇,实行无底薪或者低底薪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又以他们是公司雇员为由,不给予高额的保险代理推销费用。实际上,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窃取了底层推销员的推销费用。最终结果就导致,保险推销员的招聘门槛不得不一降再降。实际上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保险推销员是一个高学历的岗位。但是在中国,却成了一个几乎无门槛的就业。这就必然导致,保险推销员本人,对于保险不是很了解,为了进行推销,在对外陈述产品情况的时候,不能如实和准确的表述,从而为之后的保险纠纷埋下了祸根。
资金管理能力差,投资回报率低,管理成本高,是中国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在发达国家,人寿保险公司是最主要的长期资金投资者,可以获得市场上最高的投资回报。但是在中国,保险公司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国库券,收益非常低。从这个角度上看,中国的保险公司根本不具备金融行业的属性,因为缺乏资金运用能力。这就使得中国保单的成本要远高于同类型保单在发达国家的成本。近年来有不少大陆人前往香港购买人寿保单。除了有洗钱的原因之外,香港保单的这种经济优势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高成本模式下,又不顾一切的降低门槛,进行业务扩展,最后必然会使得索赔的数额超过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办法就是耍赖。实际上也就是民众常说的,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
其次,是政府监管不力的结果。保险业在中国金融行业当中的地位是比较低的。银行业历来是中国金融监管的重心。所以,政府对于保险业的发展不是太上心。对于保险业的负面影响,也不是太在意。再加上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和原来保监会的机构人员有密切的人员交流。人情社会下,事情就变得更复杂。
最后,是整个社会对于商业保险的认知存在着严重的缺漏。从企业政府到民间都是如此。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一个人真正了解保险,就应该明白,在投保之前已经确诊的疾病是不可能获得保险理赔的。但是很多人有侥幸心理,希望在形成事实投保之后,获取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这个角度看,这些投保人也不是无辜的。强化投资者教育,虽然已经被提了出来,但在事实上做得非常差。而且现在过于强调,由企业方面来进行这方面的教育,这种思路是有问题的。企业本身是利益相关者,在推行教育的时候肯定是有所偏向,难以正确的传达有用的信息。所以总的来说,对于商业保险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教育应当是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当由金融企业来承担。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要增加。
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健康状况调查:我国医院病历规定与成本考虑的综合因素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做全面身体状况检查,这种宽进严出,主要基于我国医院病历规定条例和成本因素综合考虑的。
我们订立任何合同,都要本着实事实求,不能存在着欺诈隐瞒等情形,去签契约合同。保险合同一样,以最大诚信为原则。投保人可将身体健康状况真实情况,医院病历,交给保险公司进行判定。对于标体,保险公司会做出同意,非标体,决定投保人加额参保,或者某病排除参保,或者拒保。
保险公司入保前没有查投保人的病历,主要出于国家病历管理规定。因为病历属于个人隐私,没有病人的授权,机构是不能去查你的病历的。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查病人病历时,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病人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投保人授权是查病历前提。
特别重疾险,只要首次确诊发现合同上约定的重大疾病,就将提前支付一笔重疾险,现在保额动辄三,五十万,巨额赔付,保险公司理赔部肯定要做尽职调查。
投保人本着对自已负责态度,不要存侥幸心理,产生“病了才去投保”这种道德风险。旧病在医院里有记录,现在电子存档,调阅方便。出险理赔时主要看病情构成,病历内容记录重要参考,医生在病历上虽然没记录以前犯病情况,理赔员在审核医药费清单时也会发现问题。许多理赔案例,包括妻子是保险代理人,投保给老公,妻子熟悉理赔条件和流程,和医生勾结隐瞒病历,都能被专业的理赔师发现拒赔,假的毕竞会留下蛛丝马迹,百密必有一疏。
对保险公司来说,投保人如果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完成对投保人健康调查。两年后投保人发病,无论带病骗保还是不知情投保,保险公司都将接受理赔,法律上叫不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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