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无财产,大量财产都登记在老婆、女儿名下,是否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被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要看,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与被执行人是属于共同债务人。如果是属于共同债务人,那么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与被执行人是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财产也有可能被执行。

第二个就是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不属于共同债务人,现在需要承担的债务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原则上应当是由他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但是假如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债务人,债权人一经发现是有权要求撤销和返还的。

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会经常存在这种现象,就是,债务人在欠债之后故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朋好友名下,使自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是为了故意逃避债务所为,可要求撤销财产转移,并且要求返还财产的。

但是在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该财产是属于恶意转移?

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发生了债务,而又将财产对外转移,这个时间点的债务就有存在恶意转移的嫌疑。但是如果转移的财产发生在举债之前,则需要再具体判断。

所以债权人在对外出借债务的时候也一定先要核查一下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在举债的时候就发现债务人的名下已经没有可供偿还的财产,那么显然表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是非常差的,所以此时也不建议债权人向债务人借贷任何款项。至于债务人在举债之后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则需要债权人随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总之有关老赖执行问题,各地的法院规定也是不一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及财产认定和执行规定

债务认定

1.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个人债务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属于个人债务。

1. 妻子名下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财产性权益;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投资所得的财产;各项补贴。

2. 女儿名下

根据最高法的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若真实意思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房屋归属于该未成年子女;若非赠与意思,则不能直接认定该房产归属于子女,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可以直接执行。

需要承担的债务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原则上应当是由他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但是假如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债务人,债权人一经发现是有权要求撤销和返还的。

《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

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转移资产的事实,债权人一般而言取证难度较大,且取证的时机往往是稍纵即逝,故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采取公证、律师见证、拍摄视频、向相关知情人取证等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证据化,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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