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因害怕被咬踢了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行人因害怕被咬
而踢了狗
这样的情况下
行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
行人因害怕被咬踢了狗
进而被狗主人索赔的案件。
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记录显示,今年2月,乌海市公安局滨河分局一派出所接到报案,报警人庄某称其在散步时,迎面遇到侯某某在遛狗(当时狗并未佩戴牵引绳),狗在庄某脚边嗅了一下,虽然狗没有咬人,但庄某当时因害怕在狗嘴处踹了一脚,双方发生争吵。
随后,狗主人侯某某和聂某某向庄某主张狗受伤后的赔偿事宜,并起诉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聂某某、侯某某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为其佩戴犬牌、犬绳等,而本案中,侯某某携带宠物狗出户未拴犬绳、未佩戴犬牌存在过错。同时,案涉宠物狗是在庄某脚边嗅了一下,在狗未拴绳、未佩戴嘴套的情况下,庄某基于害怕被狗咬伤作出踹狗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故聂某某、侯某某诉请庄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法院驳回了聂某某、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聂某某、侯某某不服,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佩戴犬绳等措施,这是聂某某、侯某某应当遵循的规范性义务。本案中,聂某某、侯某某没有按照规定佩戴犬绳,且聂某某、侯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在本次损害过程中,庄某具有过错,故聂某某、侯某某主张由庄某赔偿宠物狗治疗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宠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乐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种各样的宠物。饲养宠物首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在不妨碍他人生活的情况下,安全、合法饲养。携带宠物出门时,应当佩戴犬绳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宠物给他人造成不便,系住宠物的安全,同时也系住大家的安全。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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