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和开除有什么区别(免职和开除有什么不同)

我们经常看到某某被免职、开除,除此之外还有降级、撤职、双开,那么它们之间有着何种区别呢?适用于何种“错误”呢?

首先,“免职”即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但不属于政务处分形式

免职属于处分?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含褒贬,不在政务处分形式之列,是个中性词。判断免职是否带有惩戒性,关键看免职的原因是什么,比如在晋升之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这也是免职;再比如转任其他职务,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会免职。另外就是出于健康原因、出于工作需要、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任期届满等其他非过错原因时,也会免职。

以上情况下的免职,均属于正常的职务调动,完全是一个中性词,不带有任何褒贬意味,有些被免职的干部,随后还会晋升或者转任、担任他职。此时的免职概念是和“任职”相对应的,都属于职务调动的范畴。

这里插一句题外话,免职需要办理免职手续,但有些情况下的免职属于“自然免职”,无需办理免职手续,只要任免机构备案就可以了,比如被辞退的、被撤职的、被开除的、受到刑事追责的,这些均可以“自然免职”,连办理手续的机会都没有。

当然,某些情况下的免职,确实也带有惩戒性:

1,作为调查时的一种先期处理措施:

比如有些因涉嫌违纪违法而被查的人员,在对其正式作出政务处分或者追责之前,出于避免更大损失或者便于顺利调查的需要,尤其是在现任岗位上会给调查带来阻力,或者影响调查顺利推进的情况下,会先对其进行免职处理,调离现任岗位,排除障碍。

这是一种先期处理措施,带有一些惩戒的性质,但最终能否恢复原职或者被追责、处分,关键看后期调查的结果。如果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免职带不来什么影响。

2,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理措施:

再比如,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比如年度考核不称职、品行不端、违规决策、决策不慎重或不充分、领导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没有担当、政绩较差、组织观念淡薄等等情况下,也会给予惩戒性的免职。

该种情况下,一般伴随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与任职务要求不符的情况,或者说存在“过错”。简单来说,就是“能者上,庸者下”。

对于这类情况的免职,依据相关规定,1年之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也就是不能担任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一切职务;且2年之内不能晋升职级或者担任高于原职务的领导职务。

只有以上两种情况下,免职才具有一定的惩戒性,否则就是正常的职务调动而已,与“任职”是对等的。此外对于免职的,待遇上一般不会受到影响,仍会保留原先的职级待遇。

再就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政务处分”的6项措施中也不包含“免职”。

“开除”是最严厉的政务处分形式,各项待遇上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根据《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有6个种类,从轻到重依次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对应的期限分别是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则是24个月。

处分期间,职务和级别不能晋升,另外薪酬和待遇根据处分种类不同,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处分期限从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如果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则期满后处分解除,不影响后续级别、职务、工资档次。

从是否在政务处分之列这个角度来讲,即便是带有惩戒性的免职,其性质也不及最低的“警告”,毕竟免职不在处分的6大种类之内。

相较于前5类,开除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一旦被开除,就不存在6个月-24个月处分期限的问题了,而是要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这是《处分条例》中第9条的规定。

开除也就意味着清除出公职人员队伍,以后自谋出路,但凡是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必然是有重大过错。

除了需要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之外,之后不能再继续被录用为公职人员,想要再次考公恐怕是不现实了;另外,对于开除原因涉及违法或者犯罪的,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还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体现在养老金待遇上,按照规定,被开除后,2014年10月份养老保险并轨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清零,也就是累计缴费年限会受到影响,这将极大影响养老金待遇。

比如某人1994年进入体制参加工作,到2014年的视同缴费年限是20年,如果在2021年因某种原因被开除,那么这20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就清零了,只剩下2015年-2021年这7年的实际缴费年限。

倘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受视同缴费年限清零的影响而不足15年,那么只能逐年补缴;或者即便满足最低15年的要求,养老金待遇也会大打折扣。

基于以上,“开除”才是最严厉的政务处分,人事关系、待遇、岗位、退休待遇等方面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除了开除这一最严厉的处分之外,降级和撤职的处分,其影响也比较大:

比如降级指的是降低级别,也就是一级到二十七级27个级别,而级别又与级别工资挂钩,虽然降级与职务、职级层次无关,不影响职务工资或者一般不影响津贴补贴,但是级别工资会受到影响,这将直接影响基本工资,毕竟基本工资是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也是工资结构中的主体和主要来源。

再比如撤职,相较于降级,撤职的处分就属于“重处分”的范畴了,仅次于开除处分。撤职是撤销领导职务,且层次职级会降低1个或者1个以上,不仅影响职务,还将大大影响基本工资。

无论是上述何种处分,都是有法可依的,且流程上非常严格;此外,也对公职人员保留复核和申诉的权利:

比如《公务员法》第90条中就规定,对处分不服的,先在知道处分决定后的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例子:

例如某局局长,因为某个问题涉及领导责任被免职,他只是不干局长了,还是公职人员,而且很大可能是原有的级别还在(例如主任科员,也就是正科级),当然了他的工资社保等其他待遇都不受影响。简单点讲,免职就是不当原来的官了。当然了,有些时候的免职,是免了A职务另外任命B职务,甚至B职务会比A职务还高,所以免职不全是坏事情。

开除,那就是取消他的公职人员身份,成了平民百姓,相应地,他的社保待遇也有了很大的改变:视同缴费年限清零,正式缴纳的社保,单位代缴的清零,个人缴纳的部分保留,要么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提出,要么在此基础上自己继续缴费达到退休条件以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待遇非常低)。简单点讲,开除就是扫地出门,取消一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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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来说,免职和开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免职不在“处分”范围之列,一般就是正常的人事调动,是个不带有褒贬的中性词汇,除非额外附带党纪方面的政务处分,否则就不属于处分形式,职级待遇也会相应的得以保留。

而“开除”则不同了,这是最严厉的政务处分,随之失去的是“饭碗”,失去的是公职人员的身份,且不得再次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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