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扑我女儿被我一脚踢飞,狗主人向我索赔有什么依据
结合生活实际,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答。
一、“我”踢飞扑向女儿,没栓绳的狗,法律上属“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以此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我”踢飞扑向女儿,没栓绳的狗,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女儿,避免女儿受到狗的伤害,且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伤害结果无法避免。
狗被踢飞,即使导致狗受伤,甚至死亡,对人类来说,属财产损失,相对于女儿的人身安全,是无法比拟的,二者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二、狗主人未给其狗栓绳,属违法行为,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
意思是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受害人有过错,比如故意挑逗动物,引起损害发生的,也只能是依法减轻其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法律对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的归责,是十分严苛的。
从立法目的来看,这能更好地促使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勤勉尽责,管理好动物,避免动物伤人。
同时,刚刚于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针对遛狗行为,专门作了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该法明确规定了,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栓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遛狗有风险,安全措施不能少!
因此,本案中狗主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面对狗主人索赔一万的行为,“我”该如何正确处理和应对?
经过上面两点的分析,明确了双方行为的法律性质,那么应对起来便容易多了。
1、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此类情形,双方争议和分歧比较大,一般是难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那么发生纠纷后,就应该第一时间报警。
需要说明的是,报警后,警察来处理的,不是双方的赔偿问题,这不属公安机关管辖,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公安机关,警察处理的是双方的矛盾纠纷,这属治安案件,理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当然,在警察的调解下,双方能达成协议,也是可以的。
2、请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这一点,很多人不是十分清楚,其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点,它快捷,高效。同时,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一方不履行的,经人民法院确认,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实践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大多是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专业律师,他们调解民事纠纷的专业性,是不容置疑的。
3、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的紧急避险行为,女儿并未受到伤害,狗主人索赔,属财产损害争议,只能由狗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再应诉了。
总结遛狗必须栓绳,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为保护女儿,踢飞扑向女儿的狗,是法律鼓励的紧急避险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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