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间的个人社保,离婚后,属于夫妻存续间的共有财产吗?(离婚时社保无法全部分割,只有公积金和能提取的养老保险可以分割)

离婚时社保无法全部分割,只有公积金和能提取的养老保险可以分割

您好!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现在人们都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认知: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只有一个人挣钱,挣来的也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涉及到“社保”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要从现实角度,来分析一下。

先说说结论:在离婚的时候,并非所有婚内期间的社保,均可分割。

下面我们结合着社保项目,做一些探讨说明:

通常来讲,我们谈到的“社保”,包括了五险一金:养老、生育、失业、工伤、医疗,还有住房公积金。

我们先列举几个常见的社保的使用场景:

通过这几个例子,其实就想说明一件事儿:哪些社保项目是可以随时使用的,哪些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

所以,在社保中,可以这样理解:一共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收入性”或者“消费性”社保,包括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一种类型叫做“风控类”社保,万一触发条件就能用上,不出事就用不上。

以下两类情况,是可以被分割的:

至于其他“保险”,即便主张分割,分割的依据是什么?每个月都从我的工资里扣了、单位也帮着出了,这些钱并没有落到我的腰包里随时支取消费,我怎么分割给你?——所以,这类社保,无法分割。

社保个人缴费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社保个人缴费那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49038204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

大家在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