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算强奸:妻子不同意,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假如题中夫妻无感情或确已破裂,妻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丈夫与她强行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妻子身心严重伤害,妻子报案的,司法机关依法应当追究丈夫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院的实务审判中被公开报道的第一起“婚内强奸”案件是由上海法院审理的。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应王某之诉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王某到妻子住处拿东西并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青浦县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2年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判决,男方吴某被判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9年底,吴滨与程芳经人介绍相识,吴滨博得了程父的欢心,程父逼女儿同意婚事,否则就寻死。程芳被逼无奈与吴滨在201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拒绝吴滨同居要求,双方从未共同生活。2011年2月28日,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5月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遂判决驳回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1年10月28日中午,吴某酒后来到程某的工作单位,强行将程某拉上出租车带至自己的住处,并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程某逃脱吴某的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程某登记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一直处于恶化状态。吴某违背妻子意志,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男人应当小心女人提裤子不认账。如果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妻子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的,丈夫应当放弃自己性要求,应密切注意妻子行为。有的女人结婚目的不是成为终身伴侣,结婚可能谋财、升官跳板,心里厌恶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还有女人婚内出轨,正准备找借口离婚,夫妻两年内连续不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如丈夫觉得妻子起异心不愿发生关系,可以在发生夫妻关系时隐蔽拍摄过程声像,作为女方自愿证据。台湾有个女大学生醉酒后与单位同事发生性关系,性过程被同事家监控摄像头拍摄保存,女生事后控告男同事强奸,检方在男同事家搜索出监控视频资料,法官查看视频影像后认为,女生在发生性关系时不断调整性姿势,似乎追求性快感,性行为没有违背女生意志,强奸罪证据不足,驳回女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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